公交公司先行赔付了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的花甲老人误工损失等费用后又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双方却因是否应当支付误工费的问题对簿公堂,并上诉至二审法院。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保险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
2009年9月,家住宁国的汪老太在城市公交车上因司机急踩刹车摔倒而受伤,公交公司先行赔偿了汪老太相关损失,其中包括误工费5779元。公交公司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汪老太已超过60岁不存在误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公交公司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已签订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公交公司在依法赔偿汪老太的损失后,有权要求财保宁国支公司赔偿。汪老太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常年以打渔获得的收入较为稳定,即使其已超过60岁,仍应获得误工赔偿。因而,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市中院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张逸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