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峰 律师
罗来峰,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工党法律援助站成员,已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
问: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我和我的一个朋友一起承接了南京一家企业的软件项目,刚开始这家公司拟定了一份劳务合同,我们签订了,合同期限是三个月,我们也按要求完成任务了,钱也付清了,接下来那边没有跟我们签合同,他们是按月给我们发劳务费,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把事情做好。 可是从4月份开始,一直至6月份,一直不给钱,每次打电话都是敷衍,我们现已停止为这家企业提供服务,并想把之前的应得费用要回,不知是否有可能。 之前该公司每次发我们劳务费,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的,能查到记录,还有我们跟那边催款的聊天记录、平时他们指派任务的聊天记录等,还有多次电话录音(录音中提涉及到那边承诺的付款期限、应付款金额等信息,涉及金额已达10万之多),能起诉吗?胜算有多大?最近比较忧心,恳请律师帮帮我分析一下,感激涕零。 -— 2017-07-23
答:请带相关证据面谈。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2016年2月份买的房,合同上交付期限写: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在特别约定里写明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当时卖房人也说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至今已过去五个月没拿到房,请问这算是开发商违约吗? -— 2017-05-05
答:开发商违约。
问:你好,我有个贵州黔东南的朋友在你们淮安打后并与一男子结婚十年无子女,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在当地聘请律师,诉求是离婚,无子女无财产争议,大概需要多少代理费 -— 2017-04-25
答:电话联系,面谈。
问:您好咨询个事,有一家门面转让我去转租,他给我看了一手租房合同,上面有条不给转租,我当时问他,不给转租到时候房东那里有没问题,他说没有问题,然后我叫了转租费用,答应说三天之后交放给我。这两天我提前买了以后店里需要的东西,但是在交房那天房东说不给转租,怎么都不同意转租,现在我让转租房的那人额外赔偿我1万块钱的损失,他不同意, 请律师帮忙,如能解决可出费用 -— 2017-04-07
答:如果你和承租人之间有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话,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则你可以主张因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问:您好,我有一套按揭房,名字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准备离婚,我想把房子公正给小孩,可以吗?小孩已经12岁,可以选择跟爸爸还是妈妈吗?男方外遇,但是我没有实质性的证明,因为很多录音都被男方给删除了,只有两个录音了。如果我去法院立案,我这种情况,需要交多少钱?请律师指点一下。 -— 2017-01-03
答:房子是夫妻两人的,且是按揭房,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不好过户,即使还清房贷,过户也需要对方同意。 父母离婚时,孩子满十周岁的,可以由孩子自主选择与谁生活。 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决定的。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故意伤害他人案件,我是受害方,被对方打伤致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报告已提交到当时报案的派出所十天,在我的一再催促下才立案三天,但至今未有任何意见。我明确表态不需要调解必须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目前证据充足为一直不抓人派出所的行为合理么?我该怎么办?谢谢! -— 2016-09-22
答: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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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相邻权纠纷答辩状
时间:2012-07-09 22:23:08  点击数:10383

答辩状

审判员:

    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张登雪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根据庭前到原被告所在地实地查看,结合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提出答辩如下:

在答辩前,原告先通过一组照片及根据实际地形地貌绘制的平面图,来说明本案讼争事实。其实,且不论案件事实是怎么样的,单从原告诉讼主体来说,就值得考究。根据法律规定,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各方的不动产不相毗邻,则各方在各自行使权利时不会发生冲突,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这不同于堵截流水等相邻权关系。有些原告,与被告虽然是同一村庄,但离被告很远,不是相邻关系,且可以从村后卫生路直接外出,被告没有丝毫影响到其通行权,纯粹是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被告认为至少有大部人不具有原告资格,直接应当予以驳回。下面就原告的诉请及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述不是事实。

    首先,从现场照片看,原告所称的门前所谓的道路,根本就不是路,是属于各家的宅基地的组成部分,只是各家在自家门前自留的方便自己行走的连接而成的暂时通道,历史上本来这条通道是并不方便通往涟新路,原告所认为的门前道路与涟新路之间本来有一条南北走向的渠子,隔断了这条所谓的道路,只是通过渠子上的水泥管才能通往涟新路,小孩子或老人走是有危险的,更不用说车辆通行了,后来,由于被告是在村的尽头,为了建房,才模仿其他村民的做法,将此渠填实后建房。因为现在被告为使自己的新屋与旧屋形成一个整体,同时也为安全考虑,在自己的宅基上拉围墙,是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正如刚才第一点所述,本案原告所称的道路并不是真正的道路,更不是必经道路。

原告所称的各家门前通往涟新路的所谓的通道,根本就不叫卫生路,卫生路其实是原被告村子后面的一条真正的道路,连通两个村组,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这才是真正的历史形成的或历史规划的道路,可以正常通往各家门前,在被告没有填实水渠时,除了村民想抄近路从水泥管上涟新路外,各村民其实全是从村后的卫生路通行的。因此原告诉称门前外出的所谓的道路是必经道路,没有事实依据。真正的必经道路是各家住宅后面的卫生路。根据民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邻权上所称的通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历史形成,二是必经通道。结合本案,原告所称的道路并不是历史早就形成,而是被告填实水渠建房后,部分村民为了抄近路临时通行的,距今天的开庭时间才一年不到,更谈不上必经之路。历史上形成的必经道路是村后的卫生路。其形成历史远远早于原告所称的道路,且至今为止仍在使用。并已被地方政府正式命名,而本案原告所称的道路连个路名也没有。

三、被告所建的围墙是建立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是正常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他人无权干涉。

前已述及,被告门前的道路本就不是必经通道,不同于城镇的死胡同,非此通道不可行的那种情况,现在原告各家都拉了围墙,只有被告还没拉围墙,现在被告新建了房屋,新旧房屋连成一体,被告拉围墙完全是正当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将作为一个整体的宅基地割裂开来,避出一条通道来满足原告并不合理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权是财产权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对于排除妨碍的,既无损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满足了对方的合理需要,才是符合法理精神,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对于本案而言,在已有正常通道的基础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将自己的宅基上再避出一条道路。被告也无义务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满足原告并不合理的要求。

综上,原告所称的道路并不是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原告完全可以通过历史道路即卫生路通往外界,且原告未举证证实原告门前有公共权益道路的证据。被告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立围墙,是正当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他人无权干涉。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代理人:罗来峰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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