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审判员:
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张登雪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根据庭前到原被告所在地实地查看,结合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提出答辩如下:
在答辩前,原告先通过一组照片及根据实际地形地貌绘制的平面图,来说明本案讼争事实。其实,且不论案件事实是怎么样的,单从原告诉讼主体来说,就值得考究。根据法律规定,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各方的不动产不相毗邻,则各方在各自行使权利时不会发生冲突,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这不同于堵截流水等相邻权关系。有些原告,与被告虽然是同一村庄,但离被告很远,不是相邻关系,且可以从村后卫生路直接外出,被告没有丝毫影响到其通行权,纯粹是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被告认为至少有大部人不具有原告资格,直接应当予以驳回。下面就原告的诉请及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述不是事实。
首先,从现场照片看,原告所称的门前所谓的道路,根本就不是路,是属于各家的宅基地的组成部分,只是各家在自家门前自留的方便自己行走的连接而成的暂时通道,历史上本来这条通道是并不方便通往涟新路,原告所认为的门前道路与涟新路之间本来有一条南北走向的渠子,隔断了这条所谓的道路,只是通过渠子上的水泥管才能通往涟新路,小孩子或老人走是有危险的,更不用说车辆通行了,后来,由于被告是在村的尽头,为了建房,才模仿其他村民的做法,将此渠填实后建房。因为现在被告为使自己的新屋与旧屋形成一个整体,同时也为安全考虑,在自己的宅基上拉围墙,是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正如刚才第一点所述,本案原告所称的道路并不是真正的道路,更不是必经道路。
原告所称的各家门前通往涟新路的所谓的通道,根本就不叫卫生路,卫生路其实是原被告村子后面的一条真正的道路,连通两个村组,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这才是真正的历史形成的或历史规划的道路,可以正常通往各家门前,在被告没有填实水渠时,除了村民想抄近路从水泥管上涟新路外,各村民其实全是从村后的卫生路通行的。因此原告诉称门前外出的所谓的道路是必经道路,没有事实依据。真正的必经道路是各家住宅后面的卫生路。根据民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邻权上所称的通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历史形成,二是必经通道。结合本案,原告所称的道路并不是历史早就形成,而是被告填实水渠建房后,部分村民为了抄近路临时通行的,距今天的开庭时间才一年不到,更谈不上必经之路。历史上形成的必经道路是村后的卫生路。其形成历史远远早于原告所称的道路,且至今为止仍在使用。并已被地方政府正式命名,而本案原告所称的道路连个路名也没有。
三、被告所建的围墙是建立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是正常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他人无权干涉。
前已述及,被告门前的道路本就不是必经通道,不同于城镇的死胡同,非此通道不可行的那种情况,现在原告各家都拉了围墙,只有被告还没拉围墙,现在被告新建了房屋,新旧房屋连成一体,被告拉围墙完全是正当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将作为一个整体的宅基地割裂开来,避出一条通道来满足原告并不合理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权是财产权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对于排除妨碍的,既无损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满足了对方的合理需要,才是符合法理精神,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对于本案而言,在已有正常通道的基础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将自己的宅基上再避出一条道路。被告也无义务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满足原告并不合理的要求。
综上,原告所称的道路并不是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原告完全可以通过历史道路即卫生路通往外界,且原告未举证证实原告门前有公共权益道路的证据。被告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立围墙,是正当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他人无权干涉。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代理人:罗来峰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