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曾是市民任某承租的公产房屋,由某房管站管理。2011年,该房屋通过置换,由男子崔某承租使用。2011年10月,妇女苑某通过一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网店,得知这套房屋对外转让。数日后,苑某和崔某以及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苑某通过置换方式购买了该房屋的使用权,价格为29.4万元。
合同签订后,苑某与崔某到置换公司办理了公有房屋的置换手续。之后,苑某又到房管站处办理了公有房屋承租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但合同履行完毕后,苑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曾经的居住人任某在该房内自杀身亡。苑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于是以崔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公有房屋置换合同》,并赔偿其相关损失。被告崔某则辩称,不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并且认为该事件并不影响原告对该房屋的使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但由崔某给付苑某经济补偿金6万元。
律师表示,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有过令人厌恶的用途”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套房屋就很难被人轻易接受。购房后得知情况,要求撤销合同也是合乎情理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如果购房者事后得知购买的房屋有非质量瑕疵,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来源淮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