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同兵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金同兵的委托,受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金同X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其他人员及其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金同兵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虽然本案被告人负有一定责任,但由于死者董X江无证驾驶,且违规载人,没有配戴安全帽,驾驶无牌无照车辆,经过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或停车观察等原因,因此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
其二、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也不错,经过调查邻居和同事司机们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其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一直很好。从一开始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被告人家庭困难,父母年岁已大,出事之前为了娶媳妇,负债累累,仅女方家彩礼就负债六万余元,但双方正准备办婚事时不幸发生了本起事故,女方家已明确表明如果被告被判实刑,婚事就此结束。在这种婚姻危机及家庭经济条件双重压力下,为安抚受害人家属,肇事方家属当时就借钱给付了受害者家属六万五千元,同时,在庭审前被告人通过其父亲和亲属积极借款和贷款,将赔偿款给予还清,并取得受害方家属的谅解,据此足以认定被告认罪态度很好,积极赔偿。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将当时受伤的小孩抱至其母亲身边,避免惊吓孩子。
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首先,交警部门也认定受害人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鉴此,该事故中被告人过失程度不高,犯罪情节较低。其次,被告人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又系初犯,而且综合全案和证据,被告人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被告的家人已经对受害人家属了进行足额的民事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积极民事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积极。辩护人提请法庭综合全案的情节,对张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建议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 罗来峰律师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