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峰 律师
罗来峰,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工党法律援助站成员,已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
问: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我和我的一个朋友一起承接了南京一家企业的软件项目,刚开始这家公司拟定了一份劳务合同,我们签订了,合同期限是三个月,我们也按要求完成任务了,钱也付清了,接下来那边没有跟我们签合同,他们是按月给我们发劳务费,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把事情做好。 可是从4月份开始,一直至6月份,一直不给钱,每次打电话都是敷衍,我们现已停止为这家企业提供服务,并想把之前的应得费用要回,不知是否有可能。 之前该公司每次发我们劳务费,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的,能查到记录,还有我们跟那边催款的聊天记录、平时他们指派任务的聊天记录等,还有多次电话录音(录音中提涉及到那边承诺的付款期限、应付款金额等信息,涉及金额已达10万之多),能起诉吗?胜算有多大?最近比较忧心,恳请律师帮帮我分析一下,感激涕零。 -— 2017-07-23
答:请带相关证据面谈。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2016年2月份买的房,合同上交付期限写: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在特别约定里写明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当时卖房人也说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至今已过去五个月没拿到房,请问这算是开发商违约吗? -— 2017-05-05
答:开发商违约。
问:你好,我有个贵州黔东南的朋友在你们淮安打后并与一男子结婚十年无子女,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在当地聘请律师,诉求是离婚,无子女无财产争议,大概需要多少代理费 -— 2017-04-25
答:电话联系,面谈。
问:您好咨询个事,有一家门面转让我去转租,他给我看了一手租房合同,上面有条不给转租,我当时问他,不给转租到时候房东那里有没问题,他说没有问题,然后我叫了转租费用,答应说三天之后交放给我。这两天我提前买了以后店里需要的东西,但是在交房那天房东说不给转租,怎么都不同意转租,现在我让转租房的那人额外赔偿我1万块钱的损失,他不同意, 请律师帮忙,如能解决可出费用 -— 2017-04-07
答:如果你和承租人之间有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话,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则你可以主张因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问:您好,我有一套按揭房,名字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准备离婚,我想把房子公正给小孩,可以吗?小孩已经12岁,可以选择跟爸爸还是妈妈吗?男方外遇,但是我没有实质性的证明,因为很多录音都被男方给删除了,只有两个录音了。如果我去法院立案,我这种情况,需要交多少钱?请律师指点一下。 -— 2017-01-03
答:房子是夫妻两人的,且是按揭房,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不好过户,即使还清房贷,过户也需要对方同意。 父母离婚时,孩子满十周岁的,可以由孩子自主选择与谁生活。 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决定的。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故意伤害他人案件,我是受害方,被对方打伤致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报告已提交到当时报案的派出所十天,在我的一再催促下才立案三天,但至今未有任何意见。我明确表态不需要调解必须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目前证据充足为一直不抓人派出所的行为合理么?我该怎么办?谢谢! -— 2016-09-22
答: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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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刑事附带民事二审答辩状
时间:2012-09-29 18:02:39  点击数:7032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金X同,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湖滨村小蒋圩组36号。

答辩人:金X强,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湖滨村大行庄组43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来峰,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答辩人就王X凤等人不服(2011)泗刑初字第0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诉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法院判决丧葬费17945是正确的。

实践中,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依据是根据省高院统一下发的通知来执行的。由于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江苏省各法院系统还没有收到相关通知,因此只能执行上一年度的通知,这是程度上的滞后性,法院适用依据的时间并不以统计局公布的时间为准,因为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时间并不一致,如果此不确定的时间来适用法律,显然不符合法律原则。因此由省高院统一发通知决定何时适用新标准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便于各基层法院操作。这与最高院的解释并不矛盾,最高院解释是指实体方面应当适用的标准,省高院下发的通知是程序方面的,即何时执行的问题。因此一审判决丧葬费17945元是正确的。

二、一审判决不支持精神抚慰金是正确的。

上诉人援引的侵权法及省高院的司法解释来论证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观点,只能适用在单独提起民事赔偿的场合。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上诉人要求支持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错误。

虽然2010年新标准也规定住院伙补是20元一天,但法院系统执行的还是18元一天,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程序的滞后性,这同本案中丧葬费的适用标准是同样的道理,这里不再赘述。

四、一审判决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扣除交强险部分由侵权人按责分担是正确无误的。

本案中,虽然王X凤等在交通事故中是无责,其损害结果合理的赔偿部分应当全额赔付也是正确的。但其损害结果是董X江和金X同共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的,他们两个是共同侵权人。如果董X江和金同X之间任何一个人能够遵守交通规则,此事故也不会发生。因此王X凤等人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共同侵权人一起按责承担。不能因为董X江死亡,其应当承但的责任转由金同X一个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极不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责任人按责分担。因此本案中各受害人的损失包括侵权人本身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由责任人按责分担是合理合法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所有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  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金X兵、金X强

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来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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