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会赠送给对方礼物表示爱意,比如金银首饰、衣物、有的甚至赠送房子、汽车等。
除了按照习俗赠与的“彩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应当返还给男方彩礼),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其他财物,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论上已经形成比较统一的观点,即区分赠与行为的发生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与赠送“彩礼”有相似性,赠送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是结婚,也就是说,一方给予另一方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结婚是赠与的一个条件,这和一般的赠与是有区别的。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如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再如:女友的父亲生重病,男方拿10万元作为女方父亲的医疗费。这也是明显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接受类似以结婚为条件的贵重财物,如果分手时赠与方要求返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另外,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赠送对方一些化妆品、包包、领带、衣物等礼物,往往更大程度是出于交往的礼仪、爱意的表达,而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因此这些生活用品或小额礼物的赠与,一般被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无条件的赠与,礼物已经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是对方的,所以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还有,消费性的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如恋爱期间,男方和女方去外地旅游,由男方出资,这种情况男方也不得要求返还,因为该支出现金已经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都是不能要求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