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中国最热闹、最重要的传统节日,也是单位集体聚会、亲朋好友迎来送往的高峰期,欢聚往往伴随着畅饮,席间人们互相敬酒、劝酒更是源远流长的“酒文化”,但要提醒大家的是劝酒过量会惹出祸端。
典型案例1
殷勤招待致朋友发生车祸
2008年春节期间,家住房山区的陈某应邀到朋友王某家吃饭,席间王某频频向陈某劝酒。饭后,陈某驾车回家途中因超速驾驶发生车祸身亡。陈某的家人认为,王某明知陈某需要开车,仍向其劝酒,致使陈某喝了许多酒,且未劝阻其单身一人开车回家,遂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的相应后果作出合理的预期,其应当知道在饮酒后不能驾车行驶,去仍然驾车并超速行驶,而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也认定陈某对造成车祸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完全责任。被告王某明知陈某驾车而来,还与陈某共同饮酒,并在陈某驾车离开时持放任的态度,其放任的行为明显不当,故其对陈某当天下午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陈某家人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陈某家人各项费用共计四万三千五百元。
典型案例2
醉酒者无人照料窒息死亡
马某为上海某建筑公司部门主管,公司年夜饭时,他在众人劝说下饮下过量白酒而醉酒。散席后,众人将马某搀扶至一家洗浴中心,将他单独安排在包房休息,期间无人照看。次日早晨,同事叫马某起床时,发现他身体僵硬,经医生鉴定,马某系醉酒后呕吐物阻塞气管导致窒息死亡。马某的家人认为,马某醉酒系众人劝说所致,在洗浴中心时众人又将他单独留在包房,未尽到照顾义务,因此要求马某所在公司及参与喝酒的同事共同赔偿75万元。
此案经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调解,马某生前所在公司和各位参与喝酒的同事共同赔偿马某家人24万元。
从审判实践看,法院判决同桌酒友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
1.故意灌酒: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灌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责任。
2.放纵饮酒: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酒量有限、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过错,区别不同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3.不予救助:同饮者发现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具有及时通知、协助救护、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义务。如果同饮者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并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无过错:酒友劝他人饮用少量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对劝酒者的温馨提示
根据上述情况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特做如下提醒,希望各位劝酒的且劝且照顾,否则需要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不要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就是胆小鬼”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导致饮酒者死亡等情况,劝酒者要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不要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 疾病等,劝酒者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一旦醉酒者出事,酒友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酒友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