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峰 律师
罗来峰,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工党法律援助站成员,已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
问: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我和我的一个朋友一起承接了南京一家企业的软件项目,刚开始这家公司拟定了一份劳务合同,我们签订了,合同期限是三个月,我们也按要求完成任务了,钱也付清了,接下来那边没有跟我们签合同,他们是按月给我们发劳务费,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把事情做好。 可是从4月份开始,一直至6月份,一直不给钱,每次打电话都是敷衍,我们现已停止为这家企业提供服务,并想把之前的应得费用要回,不知是否有可能。 之前该公司每次发我们劳务费,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的,能查到记录,还有我们跟那边催款的聊天记录、平时他们指派任务的聊天记录等,还有多次电话录音(录音中提涉及到那边承诺的付款期限、应付款金额等信息,涉及金额已达10万之多),能起诉吗?胜算有多大?最近比较忧心,恳请律师帮帮我分析一下,感激涕零。 -— 2017-07-23
答:请带相关证据面谈。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2016年2月份买的房,合同上交付期限写: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在特别约定里写明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当时卖房人也说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至今已过去五个月没拿到房,请问这算是开发商违约吗? -— 2017-05-05
答:开发商违约。
问:你好,我有个贵州黔东南的朋友在你们淮安打后并与一男子结婚十年无子女,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在当地聘请律师,诉求是离婚,无子女无财产争议,大概需要多少代理费 -— 2017-04-25
答:电话联系,面谈。
问:您好咨询个事,有一家门面转让我去转租,他给我看了一手租房合同,上面有条不给转租,我当时问他,不给转租到时候房东那里有没问题,他说没有问题,然后我叫了转租费用,答应说三天之后交放给我。这两天我提前买了以后店里需要的东西,但是在交房那天房东说不给转租,怎么都不同意转租,现在我让转租房的那人额外赔偿我1万块钱的损失,他不同意, 请律师帮忙,如能解决可出费用 -— 2017-04-07
答:如果你和承租人之间有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话,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则你可以主张因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问:您好,我有一套按揭房,名字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准备离婚,我想把房子公正给小孩,可以吗?小孩已经12岁,可以选择跟爸爸还是妈妈吗?男方外遇,但是我没有实质性的证明,因为很多录音都被男方给删除了,只有两个录音了。如果我去法院立案,我这种情况,需要交多少钱?请律师指点一下。 -— 2017-01-03
答:房子是夫妻两人的,且是按揭房,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不好过户,即使还清房贷,过户也需要对方同意。 父母离婚时,孩子满十周岁的,可以由孩子自主选择与谁生活。 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决定的。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故意伤害他人案件,我是受害方,被对方打伤致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报告已提交到当时报案的派出所十天,在我的一再催促下才立案三天,但至今未有任何意见。我明确表态不需要调解必须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目前证据充足为一直不抓人派出所的行为合理么?我该怎么办?谢谢! -— 2016-09-22
答: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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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0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敛财数亿案
时间:2011-03-08 10:08:55  点击数:7067
“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家财数亿,有35处房”的主角郝鹏俊出资成立的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在与蒲县远中洗煤厂等22家企业业务往来中,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而不进行申报,逃税1871万余元,逃税额最高占到应纳税额的82%。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采用虚构、夸大、骗取等手段,两次超限额购买炸药共63.5吨、雷  管19万多枚。


   2010年4月15日,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 炸 物罪被判处罚金986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郝鹏俊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 炸 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郝鹏俊之妻、蒲县民政局原副局长于香婷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 炸 物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两被告人各处罚金8500万元;于香婷之弟、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小红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 爆 炸 物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600万元;追缴被告单位逃税款1871万余元和郝鹏俊赃款48万元上缴国库。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本案之所以为人所关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被号称为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二是属于被查处的级别最低即科级干部中的亿元**。但是,这种说法,明显具有新闻炒作的色彩。被称为“亿元**”的郝鹏俊案中,尽管郝鹏俊“家财过亿、富可敌县(其所在的山西蒲县)”,但其中,被认定以贪污、挪用手段所得的只有区区几十万元,其上亿家财主要来自其一边当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的政府官员一边当煤矿幕后老板的所得。


   郝鹏俊案表明,切断官煤勾结的利益链条才是消除矿难事故的最有效手段。近年来,由于矿难频发,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便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虽然党和国家对此一直予以高度关注,也出台了严厉的措施加以防范,但违规生产依然屡禁不绝。其中原因,除了经济上高额利润的驱动让一些小矿主铤而走险之外,更多地恐怕还是官煤勾结的制度缺陷和监管缺位,让一些违法矿主有恃无恐。尽管各级政府一再发文,禁止公职人员参与煤炭经营,但是,


   制度上却难以防范政府官员表面上退出但实质上控制煤炭企业经营的情形;同时,监管缺位也是重要原因。媒体披露,郝鹏俊担任地矿局、煤炭局主要领导十几年期间,多次被群众举报,也经历了多次专项整治,但其主要违法违纪问题均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这些多少都会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在这种背景之下,司法介入也就不足为奇了。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内部,能动主义司法观逐渐流行。在国外,也有类似做法。总的意思是,司法机关应当从当前社会治安现状、立法目的、社会诉求等诸多因素出发,动态地适用刑法,考虑如何让刑法为社会服务。我国当前的司法能动主义和国外的理解之间有无关联,不得而知,但其主旨则如出一辙。在当前官煤勾结屡禁不止的现实之下,能动地适用刑法,找准合适切入点,及时介入,斩断其二者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关系,保障社会的平稳运行,虽然有些迫不得已,但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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