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峰 律师
罗来峰,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工党法律援助站成员,已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
问: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我和我的一个朋友一起承接了南京一家企业的软件项目,刚开始这家公司拟定了一份劳务合同,我们签订了,合同期限是三个月,我们也按要求完成任务了,钱也付清了,接下来那边没有跟我们签合同,他们是按月给我们发劳务费,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把事情做好。 可是从4月份开始,一直至6月份,一直不给钱,每次打电话都是敷衍,我们现已停止为这家企业提供服务,并想把之前的应得费用要回,不知是否有可能。 之前该公司每次发我们劳务费,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的,能查到记录,还有我们跟那边催款的聊天记录、平时他们指派任务的聊天记录等,还有多次电话录音(录音中提涉及到那边承诺的付款期限、应付款金额等信息,涉及金额已达10万之多),能起诉吗?胜算有多大?最近比较忧心,恳请律师帮帮我分析一下,感激涕零。 -— 2017-07-23
答:请带相关证据面谈。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2016年2月份买的房,合同上交付期限写: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在特别约定里写明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当时卖房人也说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至今已过去五个月没拿到房,请问这算是开发商违约吗? -— 2017-05-05
答:开发商违约。
问:你好,我有个贵州黔东南的朋友在你们淮安打后并与一男子结婚十年无子女,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在当地聘请律师,诉求是离婚,无子女无财产争议,大概需要多少代理费 -— 2017-04-25
答:电话联系,面谈。
问:您好咨询个事,有一家门面转让我去转租,他给我看了一手租房合同,上面有条不给转租,我当时问他,不给转租到时候房东那里有没问题,他说没有问题,然后我叫了转租费用,答应说三天之后交放给我。这两天我提前买了以后店里需要的东西,但是在交房那天房东说不给转租,怎么都不同意转租,现在我让转租房的那人额外赔偿我1万块钱的损失,他不同意, 请律师帮忙,如能解决可出费用 -— 2017-04-07
答:如果你和承租人之间有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话,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则你可以主张因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问:您好,我有一套按揭房,名字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准备离婚,我想把房子公正给小孩,可以吗?小孩已经12岁,可以选择跟爸爸还是妈妈吗?男方外遇,但是我没有实质性的证明,因为很多录音都被男方给删除了,只有两个录音了。如果我去法院立案,我这种情况,需要交多少钱?请律师指点一下。 -— 2017-01-03
答:房子是夫妻两人的,且是按揭房,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不好过户,即使还清房贷,过户也需要对方同意。 父母离婚时,孩子满十周岁的,可以由孩子自主选择与谁生活。 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决定的。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故意伤害他人案件,我是受害方,被对方打伤致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报告已提交到当时报案的派出所十天,在我的一再催促下才立案三天,但至今未有任何意见。我明确表态不需要调解必须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目前证据充足为一直不抓人派出所的行为合理么?我该怎么办?谢谢! -— 2016-09-22
答: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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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
时间:2011-03-08 19:17:31  点击数:15643

      “城镇居民”实际上是指城镇常住人口。即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户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然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城镇居民”。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城镇居民”不仅包括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并且居住在城镇的人员;而且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小城镇的,户口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城中村”的人员以及户口虽然尚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城镇居民”所包含的主体比“非农业人口”要广的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主法律制度的完务,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主制度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特别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尊重人权”“建立和谐社会”等等社会文化何去价值观念逐步形成,各地法院也对如何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提出了指导意见。2006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黔高法(2006)26号文,其中第35条规定“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时,一般与受害人户籍登记地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对于受害人户籍虽然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计算赔偿标准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山东省高级人民也以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方式确定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居住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可见,各地法院均认识到了将“城镇居民”理解为“非农业人口”、将“农村居民”理解为“农业人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了。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因而,“农村居民”也仅指系“农业人口”户口且在农村居住、生活并以农业生产为自己生活来源的人员,即农村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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