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峰 律师
罗来峰,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工党法律援助站成员,已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
问: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我和我的一个朋友一起承接了南京一家企业的软件项目,刚开始这家公司拟定了一份劳务合同,我们签订了,合同期限是三个月,我们也按要求完成任务了,钱也付清了,接下来那边没有跟我们签合同,他们是按月给我们发劳务费,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把事情做好。 可是从4月份开始,一直至6月份,一直不给钱,每次打电话都是敷衍,我们现已停止为这家企业提供服务,并想把之前的应得费用要回,不知是否有可能。 之前该公司每次发我们劳务费,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的,能查到记录,还有我们跟那边催款的聊天记录、平时他们指派任务的聊天记录等,还有多次电话录音(录音中提涉及到那边承诺的付款期限、应付款金额等信息,涉及金额已达10万之多),能起诉吗?胜算有多大?最近比较忧心,恳请律师帮帮我分析一下,感激涕零。 -— 2017-07-23
答:请带相关证据面谈。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2016年2月份买的房,合同上交付期限写: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在特别约定里写明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当时卖房人也说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至今已过去五个月没拿到房,请问这算是开发商违约吗? -— 2017-05-05
答:开发商违约。
问:你好,我有个贵州黔东南的朋友在你们淮安打后并与一男子结婚十年无子女,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在当地聘请律师,诉求是离婚,无子女无财产争议,大概需要多少代理费 -— 2017-04-25
答:电话联系,面谈。
问:您好咨询个事,有一家门面转让我去转租,他给我看了一手租房合同,上面有条不给转租,我当时问他,不给转租到时候房东那里有没问题,他说没有问题,然后我叫了转租费用,答应说三天之后交放给我。这两天我提前买了以后店里需要的东西,但是在交房那天房东说不给转租,怎么都不同意转租,现在我让转租房的那人额外赔偿我1万块钱的损失,他不同意, 请律师帮忙,如能解决可出费用 -— 2017-04-07
答:如果你和承租人之间有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话,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则你可以主张因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问:您好,我有一套按揭房,名字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准备离婚,我想把房子公正给小孩,可以吗?小孩已经12岁,可以选择跟爸爸还是妈妈吗?男方外遇,但是我没有实质性的证明,因为很多录音都被男方给删除了,只有两个录音了。如果我去法院立案,我这种情况,需要交多少钱?请律师指点一下。 -— 2017-01-03
答:房子是夫妻两人的,且是按揭房,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不好过户,即使还清房贷,过户也需要对方同意。 父母离婚时,孩子满十周岁的,可以由孩子自主选择与谁生活。 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决定的。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故意伤害他人案件,我是受害方,被对方打伤致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报告已提交到当时报案的派出所十天,在我的一再催促下才立案三天,但至今未有任何意见。我明确表态不需要调解必须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目前证据充足为一直不抓人派出所的行为合理么?我该怎么办?谢谢! -— 2016-09-22
答: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著作权人如有异议,请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或以其他方式表示歉意。
2、如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叙述的情况,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或留言咨询仅供参考。如需可靠、专业、全面的律师意见,请携资料面询。

人身损害
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答辩状
时间:2011-03-08 19:29:57  点击数:4488

答辩状

    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依法参加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就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差旅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1、关于误工费:对方没有提供误工人员与其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完税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不能证明对方的误工损失标准,且误工时间不符逻辑,明显过长,故误工时间、误工损失计算依据均不应采纳,请法院按照安徽桐城农村人口平均收入及合理误工时间酌定。

2、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对方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并提供编号为10404731的姚国志暂住证。本代理人认为,首先从举证规则看,对方提供证据的时间已超过举证期限,法庭可不予组织质证,本代理人也不予质证。其次,从外观上看,该证据明显属伪造,一是不符合江苏省暂住证格式,二是非常崭新,根本不是2007年3月10日签发。若最终法庭认可该证据,被告方保留上诉权并无要求对该证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另经该证所载明的发证机关,张家港市公安局妙桥派出所证实,根本没有姚国志在该管辖地暂住的事实,此证明已足以证实该暂住证实伪造,请法庭依法追究对方伪造证据,扰乱司法的相关法律责任,退一步讲,即使该暂住证符合举证规则且证实有效,但该证载明的张家港妙桥镇只是一个地方乡镇,也不能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同时该证截止为日期为2007年3月10日-2008年3月9日,故2008年3月9日以后不管死者姚国志居住地为何性质,距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满一年,不能按城市标准作为计算依据,综上,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安徽农村人口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差旅费有许多是发生事故以前的票据以及与此事故无关的票据,且对方不能证明每次票据发生的时间、事由、人数等,因此对该部分票据不予认可,仅对时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无锡市的公交车票据予以认可,同样,对方将发生交通事故前的票据若干夹杂其中,也有作假证的嫌疑,请法庭予以关注。

对方主张的丧葬费标准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合理确定,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精神抚慰金标准过高,请法庭予以确定。

总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均按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收入或支出标准计算,差旅费,精神抚慰金等请法庭按去年合理原则予以酌定。同时,请求法庭对作伪证,假证得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代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建议采纳。

 

 

                                                                                          代理人:罗来峰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新浪博客 中国律师培训网 淮安法律援助网 江苏律师服务平台
淮安律师在线 版权所有 2010  您是第 位访客  [网站管理]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69号中业慧谷软件园B2幢2单元六楼  手机:13852372385  电话:13064926222  传真:0517-83660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