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峰 律师
罗来峰,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工党法律援助站成员,已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
问: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我和我的一个朋友一起承接了南京一家企业的软件项目,刚开始这家公司拟定了一份劳务合同,我们签订了,合同期限是三个月,我们也按要求完成任务了,钱也付清了,接下来那边没有跟我们签合同,他们是按月给我们发劳务费,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把事情做好。 可是从4月份开始,一直至6月份,一直不给钱,每次打电话都是敷衍,我们现已停止为这家企业提供服务,并想把之前的应得费用要回,不知是否有可能。 之前该公司每次发我们劳务费,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的,能查到记录,还有我们跟那边催款的聊天记录、平时他们指派任务的聊天记录等,还有多次电话录音(录音中提涉及到那边承诺的付款期限、应付款金额等信息,涉及金额已达10万之多),能起诉吗?胜算有多大?最近比较忧心,恳请律师帮帮我分析一下,感激涕零。 -— 2017-07-23
答:请带相关证据面谈。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2016年2月份买的房,合同上交付期限写: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在特别约定里写明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当时卖房人也说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至今已过去五个月没拿到房,请问这算是开发商违约吗? -— 2017-05-05
答:开发商违约。
问:你好,我有个贵州黔东南的朋友在你们淮安打后并与一男子结婚十年无子女,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在当地聘请律师,诉求是离婚,无子女无财产争议,大概需要多少代理费 -— 2017-04-25
答:电话联系,面谈。
问:您好咨询个事,有一家门面转让我去转租,他给我看了一手租房合同,上面有条不给转租,我当时问他,不给转租到时候房东那里有没问题,他说没有问题,然后我叫了转租费用,答应说三天之后交放给我。这两天我提前买了以后店里需要的东西,但是在交房那天房东说不给转租,怎么都不同意转租,现在我让转租房的那人额外赔偿我1万块钱的损失,他不同意, 请律师帮忙,如能解决可出费用 -— 2017-04-07
答:如果你和承租人之间有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话,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则你可以主张因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问:您好,我有一套按揭房,名字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准备离婚,我想把房子公正给小孩,可以吗?小孩已经12岁,可以选择跟爸爸还是妈妈吗?男方外遇,但是我没有实质性的证明,因为很多录音都被男方给删除了,只有两个录音了。如果我去法院立案,我这种情况,需要交多少钱?请律师指点一下。 -— 2017-01-03
答:房子是夫妻两人的,且是按揭房,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不好过户,即使还清房贷,过户也需要对方同意。 父母离婚时,孩子满十周岁的,可以由孩子自主选择与谁生活。 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决定的。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故意伤害他人案件,我是受害方,被对方打伤致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报告已提交到当时报案的派出所十天,在我的一再催促下才立案三天,但至今未有任何意见。我明确表态不需要调解必须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目前证据充足为一直不抓人派出所的行为合理么?我该怎么办?谢谢! -— 2016-09-22
答: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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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
时间:2011-03-09 17:55:59  点击数:7551

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

 

[案情回放]张某(男)、李某(女)系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人,于199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将户口迁至李某家,张某作为李某家庭成员中的一员,分得责任田2亩。现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张某要求分割原其在李某家庭中共有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但李某以种种借口拒绝分割。据此,张某委托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罗来峰律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最终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分岐]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是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土地经营权证亦由地主政府核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所以对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法院不应处理,应由政府、村级组织处理为妥。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经当事人协商或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上予以确认,达不成协议的,不予处理。回避土地承包分割中的难题,减少法院审判中的涉农矛盾。

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0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闪的通知》第五条也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夫妻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是可分的,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审理应当审理裁判。

[律师解析]同意第三种意见。《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涉及农村当事人的离婚案件,都涉及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承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有承包合同的或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院通常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区别对待:

1、婚后,夫妻以一方名义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或发放经营权证的,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按照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但如果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无权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如果婚前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也应区别对待。

(1)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照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2)一方婚迁后,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

同时,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方面,法院通常遵循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分割的方式通常采用分割、折价补偿、代耕、轮耕等方式。

律师建议: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或解除婚姻关系后主张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夫或妻一方,一方面应明确自己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是否取得相应的份额,另一方面,即使有权分割,在分割时也应遵循互谅互让,照顾弱者,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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