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峰 律师
罗来峰,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工党法律援助站成员,已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
问: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我和我的一个朋友一起承接了南京一家企业的软件项目,刚开始这家公司拟定了一份劳务合同,我们签订了,合同期限是三个月,我们也按要求完成任务了,钱也付清了,接下来那边没有跟我们签合同,他们是按月给我们发劳务费,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把事情做好。 可是从4月份开始,一直至6月份,一直不给钱,每次打电话都是敷衍,我们现已停止为这家企业提供服务,并想把之前的应得费用要回,不知是否有可能。 之前该公司每次发我们劳务费,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的,能查到记录,还有我们跟那边催款的聊天记录、平时他们指派任务的聊天记录等,还有多次电话录音(录音中提涉及到那边承诺的付款期限、应付款金额等信息,涉及金额已达10万之多),能起诉吗?胜算有多大?最近比较忧心,恳请律师帮帮我分析一下,感激涕零。 -— 2017-07-23
答:请带相关证据面谈。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2016年2月份买的房,合同上交付期限写: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在特别约定里写明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当时卖房人也说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至今已过去五个月没拿到房,请问这算是开发商违约吗? -— 2017-05-05
答:开发商违约。
问:你好,我有个贵州黔东南的朋友在你们淮安打后并与一男子结婚十年无子女,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在当地聘请律师,诉求是离婚,无子女无财产争议,大概需要多少代理费 -— 2017-04-25
答:电话联系,面谈。
问:您好咨询个事,有一家门面转让我去转租,他给我看了一手租房合同,上面有条不给转租,我当时问他,不给转租到时候房东那里有没问题,他说没有问题,然后我叫了转租费用,答应说三天之后交放给我。这两天我提前买了以后店里需要的东西,但是在交房那天房东说不给转租,怎么都不同意转租,现在我让转租房的那人额外赔偿我1万块钱的损失,他不同意, 请律师帮忙,如能解决可出费用 -— 2017-04-07
答:如果你和承租人之间有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话,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则你可以主张因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问:您好,我有一套按揭房,名字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准备离婚,我想把房子公正给小孩,可以吗?小孩已经12岁,可以选择跟爸爸还是妈妈吗?男方外遇,但是我没有实质性的证明,因为很多录音都被男方给删除了,只有两个录音了。如果我去法院立案,我这种情况,需要交多少钱?请律师指点一下。 -— 2017-01-03
答:房子是夫妻两人的,且是按揭房,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不好过户,即使还清房贷,过户也需要对方同意。 父母离婚时,孩子满十周岁的,可以由孩子自主选择与谁生活。 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决定的。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故意伤害他人案件,我是受害方,被对方打伤致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报告已提交到当时报案的派出所十天,在我的一再催促下才立案三天,但至今未有任何意见。我明确表态不需要调解必须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目前证据充足为一直不抓人派出所的行为合理么?我该怎么办?谢谢! -— 2016-09-22
答: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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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季某某离婚案代理词
时间:2011-03-09 18:01:59  点击数:7403

                                                 代 理 词

审判员: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参加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恳请法庭予以判决离婚。

一、关于离婚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破裂且分居5年;而原告离婚态度又很坚决。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根据《婚姻法》第32条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我们知道,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基础支撑,正常稳定的婚姻它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谁破坏了这些根本就是破坏了婚姻。本案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深层次矛盾自结婚以来积聚多年,今天终于显现且不可回避。为向法庭充分展本案当事人符合离婚的条件,原告列举了相关的证据事实,望法庭支持!

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5年有余。客观地说原告在娘家居住,尽管偶尔过年看望子女,短暂相聚,但夫妻彼此没有同居的愿望和激情,这就是自2004年分居至今的重要原因。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远超过了法定情形满两年。且经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后原告仍不愿和被告共同生活,离家外出分居至今未归,被告也没有珍惜这一机会,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使本已破裂的夫妻感情复原,这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

代理人认为:1、由于两个孩子均满十周岁以上,依法应尊重其意愿。 2、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属于无固定工作的农民,故请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给予充分考虑。3、关于抚养费支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由于原告没有固定收入,不具备一次性给付的条件,请允许原告采取定期支付抚养费的方式。

三、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分割。

  我建议首先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如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时应考虑以下情形:(一)被告在婚姻关系中具有重大过错,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多分。(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男方及父母对房产的出资,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的权益。(三)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照顾子女的利益和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四年多,婚姻关系形同虚设,且被告过错明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判如所请。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代理人: 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罗来峰律师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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