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员: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参加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恳请法庭予以判决离婚。
一、关于离婚: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破裂且分居5年;而原告离婚态度又很坚决。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根据《婚姻法》第32条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我们知道,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基础支撑,正常稳定的婚姻它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谁破坏了这些根本就是破坏了婚姻。本案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深层次矛盾自结婚以来积聚多年,今天终于显现且不可回避。为向法庭充分展本案当事人符合离婚的条件,原告列举了相关的证据事实,望法庭支持!
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5年有余。客观地说原告在娘家居住,尽管偶尔过年看望子女,短暂相聚,但夫妻彼此没有同居的愿望和激情,这就是自2004年分居至今的重要原因。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远超过了法定情形满两年。且经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后原告仍不愿和被告共同生活,离家外出分居至今未归,被告也没有珍惜这一机会,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使本已破裂的夫妻感情复原,这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
代理人认为:1、由于两个孩子均满十周岁以上,依法应尊重其意愿。 2、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属于无固定工作的农民,故请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给予充分考虑。3、关于抚养费支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由于原告没有固定收入,不具备一次性给付的条件,请允许原告采取定期支付抚养费的方式。
三、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分割。
我建议首先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如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时应考虑以下情形:(一)被告在婚姻关系中具有重大过错,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多分。(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男方及父母对房产的出资,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的权益。(三)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照顾子女的利益和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四年多,婚姻关系形同虚设,且被告过错明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判如所请。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代理人: 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罗来峰律师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