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要点:
1、对于双方签订协议的事实无异议。
2、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解除合同,责任不在被告,是原告违约,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因此所受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原告主张的返还价款系债权请求权,故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即使合同解除,但由于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过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明知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仍然主动要求买受土地使用权以作建房之用,本身就带有一种侥幸心理,其主观过错显而易见,且从买卖当时就知道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原告对于合同无效应负全部或大部责任。其次至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提出任何异议,也就是原告对该幅土地的使用权行使没有受到任何阻挠。没有人对他使用该幅土地的行为进行干预,换句话说原告对该幅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任何损害。三是原告明知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仍为之,且双方并没有约定一定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后果自负。四是原告诉状中也明确表示建房是被执法部门阻拦,并不是被告阻拦,被告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违反协议内容。五是该价款包括当时该幅地块上的树木,该树木已被原告砍伐,因此即使合同解除,该部分价款也因扣除。五是合同无效既然当时已明知,但要求返还土地价金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使原本受时效限制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受时效限制,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争议焦点:
1、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2、因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有法律依据。
对于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但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很简单,《合同法》仅是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目前尚无完整“民法典”的情况下,充当了总则的角色。因此,《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法》应当遵循。
纵观《民法通则》第七章和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法规,对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 、 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有明确规定,而这则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未授权给公民、 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除此之外,再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情形,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也不能凌驾与此之上。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主张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