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以前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作人员与第二个单位产生纠纷后,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对方按“事实劳动关系”给付双倍工资和补偿金吗?
律师认为,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强调,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显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尤其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伤害的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因此,在目前立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重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将其作为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而不应视为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