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峰 律师
罗来峰,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工党法律援助站成员,已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
问: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我和我的一个朋友一起承接了南京一家企业的软件项目,刚开始这家公司拟定了一份劳务合同,我们签订了,合同期限是三个月,我们也按要求完成任务了,钱也付清了,接下来那边没有跟我们签合同,他们是按月给我们发劳务费,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把事情做好。 可是从4月份开始,一直至6月份,一直不给钱,每次打电话都是敷衍,我们现已停止为这家企业提供服务,并想把之前的应得费用要回,不知是否有可能。 之前该公司每次发我们劳务费,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的,能查到记录,还有我们跟那边催款的聊天记录、平时他们指派任务的聊天记录等,还有多次电话录音(录音中提涉及到那边承诺的付款期限、应付款金额等信息,涉及金额已达10万之多),能起诉吗?胜算有多大?最近比较忧心,恳请律师帮帮我分析一下,感激涕零。 -— 2017-07-23
答:请带相关证据面谈。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2016年2月份买的房,合同上交付期限写: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在特别约定里写明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当时卖房人也说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至今已过去五个月没拿到房,请问这算是开发商违约吗? -— 2017-05-05
答:开发商违约。
问:你好,我有个贵州黔东南的朋友在你们淮安打后并与一男子结婚十年无子女,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在当地聘请律师,诉求是离婚,无子女无财产争议,大概需要多少代理费 -— 2017-04-25
答:电话联系,面谈。
问:您好咨询个事,有一家门面转让我去转租,他给我看了一手租房合同,上面有条不给转租,我当时问他,不给转租到时候房东那里有没问题,他说没有问题,然后我叫了转租费用,答应说三天之后交放给我。这两天我提前买了以后店里需要的东西,但是在交房那天房东说不给转租,怎么都不同意转租,现在我让转租房的那人额外赔偿我1万块钱的损失,他不同意, 请律师帮忙,如能解决可出费用 -— 2017-04-07
答:如果你和承租人之间有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话,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则你可以主张因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问:您好,我有一套按揭房,名字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准备离婚,我想把房子公正给小孩,可以吗?小孩已经12岁,可以选择跟爸爸还是妈妈吗?男方外遇,但是我没有实质性的证明,因为很多录音都被男方给删除了,只有两个录音了。如果我去法院立案,我这种情况,需要交多少钱?请律师指点一下。 -— 2017-01-03
答:房子是夫妻两人的,且是按揭房,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不好过户,即使还清房贷,过户也需要对方同意。 父母离婚时,孩子满十周岁的,可以由孩子自主选择与谁生活。 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决定的。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故意伤害他人案件,我是受害方,被对方打伤致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报告已提交到当时报案的派出所十天,在我的一再催促下才立案三天,但至今未有任何意见。我明确表态不需要调解必须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目前证据充足为一直不抓人派出所的行为合理么?我该怎么办?谢谢! -— 2016-09-22
答: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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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许某盗窃罪辩护词
时间:2011-09-20 20:59:12  点击数:7390

审判员:
  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许周和其监护人许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淮检诉刑【2011】405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许某。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今天,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许某,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们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人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是对他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辩护人认为,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许周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许周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许周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许周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在侦察、起诉、审理中始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已构成了自首。

第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案发后积极全部退赃,也是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之一。
  
二、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首先,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是小数,但对被告来说,当时只知道是一包钱,并不清楚究竟有多少钱,只是从大人们的谈话或争吵中隐隐约约感觉是那包钱。从被告人许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只是因为误解了大人之间的事,心里很不服气,拿回了他母亲所给的合伙结算钱,除了那包钱外,当时抽屉里还有其他现金及首饰等,但被告人分文未动。被告人当时拿那包钱,纯粹是生气他臧叔叔的,是一种幼稚的报复心理,其主观上并没有窃取更多财物的想法,虽然从表像上说,其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我们透过现像看本质,明显可以看出其主观还是和真正的盗窃意识有所区别。后来被告人得手时发现钱的数目可能不少,那时被告人就感到害怕了,这进一步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归案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证据卷我:第17页倒数第8行、第21页倒数第一行、第24页正数第1行、29页第5行等)。

    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公诉人在法庭的询问、2011年7月15日被告和其母亲的通话记录,以及李某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告当时是在其母亲劝说下自首的。被告人母亲让其在路边等车,在等车过程中因为肚子疼就去了趟厕所,被告人母亲就着急打电话给被告,被告回答说还是没有车,她其母就让被告往派出所方向走,她准备用电动车带被告。可是被告从厕所出来时,房东李某说楼上有人找,被告上去一看,才知是警察。其实是退赃后臧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派出所才来人的,但事实上是被告已在去自首的路上,只是因为迟迟没等到车,导致时间上有个误差而已。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视为自首。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本案被告人社会评价度极高,应当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本案被告人平时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好青年,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学校出具的证明、本案被害人臧某的谅解书以及周围邻居联名书写的建议书,在对被告人婉惜的同时,均对被告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老师也报以厚望,全校600多名考生中,其排名在40几名,可见其还是很有前途的。
  
五、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许某应当处以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许某的一时误解和冲动,这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法庭调查中表明,被告人许某家庭背景特殊,父母离异,长期和奶奶生活在一起,导致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使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包括本案被告人在内的当前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也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缓刑的适用”中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许周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又是初犯,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臧某的谅解。同时被告人的母亲表示愿意尽监护职责,因此辩护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许周处以缓刑。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 罗来峰律师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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