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指派我为丁某被控妨害公务一案提供法律服务。现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执法警官执行公务时行为不规范,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国家规定必须有一个相应的流程,即首先出示证件、亮明身份,保证程序的正义之后,才能执行传唤、搜查和抓捕,并且在执法中,要给予被执法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是便衣执法,更需保证程序正义。
比照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相关检查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妨害公务罪中第四点规定“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根据以上规定,应当减轻被告人责任。
二、丁某在该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所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丁某只是采取推搡拖拉等行为。与同案其他人用刀相威胁相比,其行为较小、较轻。本案虽然没有区分主从犯,但也不可忽视丁某在该案中所起较小作用的事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根据该规定,应当对丁某减轻刑罚。
三、认罪态度好。
(一)传唤到案过程中,丁某没有反抗;
(二)被传唤讯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多次积极悔过表现。
四、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登记表记载,丁某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在自己的大婚之日,本能上不希望发生什么事情,也是情有可原,只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构成犯罪,不但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的目的,也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于丁凯军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并建议缓刑。
谢谢。上属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
罗来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