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峰 律师
罗来峰,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工党法律援助站成员,已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
问: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我和我的一个朋友一起承接了南京一家企业的软件项目,刚开始这家公司拟定了一份劳务合同,我们签订了,合同期限是三个月,我们也按要求完成任务了,钱也付清了,接下来那边没有跟我们签合同,他们是按月给我们发劳务费,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把事情做好。 可是从4月份开始,一直至6月份,一直不给钱,每次打电话都是敷衍,我们现已停止为这家企业提供服务,并想把之前的应得费用要回,不知是否有可能。 之前该公司每次发我们劳务费,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的,能查到记录,还有我们跟那边催款的聊天记录、平时他们指派任务的聊天记录等,还有多次电话录音(录音中提涉及到那边承诺的付款期限、应付款金额等信息,涉及金额已达10万之多),能起诉吗?胜算有多大?最近比较忧心,恳请律师帮帮我分析一下,感激涕零。 -— 2017-07-23
答:请带相关证据面谈。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2016年2月份买的房,合同上交付期限写: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在特别约定里写明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当时卖房人也说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至今已过去五个月没拿到房,请问这算是开发商违约吗? -— 2017-05-05
答:开发商违约。
问:你好,我有个贵州黔东南的朋友在你们淮安打后并与一男子结婚十年无子女,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在当地聘请律师,诉求是离婚,无子女无财产争议,大概需要多少代理费 -— 2017-04-25
答:电话联系,面谈。
问:您好咨询个事,有一家门面转让我去转租,他给我看了一手租房合同,上面有条不给转租,我当时问他,不给转租到时候房东那里有没问题,他说没有问题,然后我叫了转租费用,答应说三天之后交放给我。这两天我提前买了以后店里需要的东西,但是在交房那天房东说不给转租,怎么都不同意转租,现在我让转租房的那人额外赔偿我1万块钱的损失,他不同意, 请律师帮忙,如能解决可出费用 -— 2017-04-07
答:如果你和承租人之间有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话,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则你可以主张因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问:您好,我有一套按揭房,名字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准备离婚,我想把房子公正给小孩,可以吗?小孩已经12岁,可以选择跟爸爸还是妈妈吗?男方外遇,但是我没有实质性的证明,因为很多录音都被男方给删除了,只有两个录音了。如果我去法院立案,我这种情况,需要交多少钱?请律师指点一下。 -— 2017-01-03
答:房子是夫妻两人的,且是按揭房,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不好过户,即使还清房贷,过户也需要对方同意。 父母离婚时,孩子满十周岁的,可以由孩子自主选择与谁生活。 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决定的。
问: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故意伤害他人案件,我是受害方,被对方打伤致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报告已提交到当时报案的派出所十天,在我的一再催促下才立案三天,但至今未有任何意见。我明确表态不需要调解必须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目前证据充足为一直不抓人派出所的行为合理么?我该怎么办?谢谢! -— 2016-09-22
答: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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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丁某妨害公务案辩护词
时间:2011-11-14 20:17:39  点击数:7095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指派我为丁某被控妨害公务一案提供法律服务。现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执法警官执行公务时行为不规范,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国家规定必须有一个相应的流程,即首先出示证件、亮明身份,保证程序的正义之后,才能执行传唤、搜查和抓捕,并且在执法中,要给予被执法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是便衣执法,更需保证程序正义。

    比照20105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相关检查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妨害公务罪中第四点规定“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根据以上规定,应当减轻被告人责任。

    二、丁某在该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所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丁某只是采取推搡拖拉等行为。与同案其他人用刀相威胁相比,其行为较小、较轻。本案虽然没有区分主从犯,但也不可忽视丁某在该案中所起较小作用的事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根据该规定,应当对丁某减轻刑罚。

    三、认罪态度好。

   (一)传唤到案过程中,丁某没有反抗;

   (二)被传唤讯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多次积极悔过表现。

    四、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登记表记载,丁某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在自己的大婚之日,本能上不希望发生什么事情,也是情有可原,只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构成犯罪,不但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的目的,也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于丁凯军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并建议缓刑。

    谢谢。上属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

                                              罗来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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