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陈某某的委托,现指派罗来峰律师即我本人,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同情。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了解了有关事实,详细查阅了有关的案卷材料并于今天与公诉人进行质证,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诉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盗窃罪不表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对于故意杀人罪,辩护如下:
1、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规定和现实中的司法实践及刑事司法原则,理应予以减轻处罚,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些会议精神或纪要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的“慎刑”思想,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结合本案,在本案中,被告老婆孙某和秦某关系暧昧,破坏夫妻感情,导致被告产生杀人动机,而巧合的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老婆在被告眼皮下搂抱亲吻,我们不管被害人是开玩笑,还是本身就有可能和被告老婆关系暧昧,但在当时特定情景下,还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如果没有当时的搂抱亲吻行为,事情肯定不是今天这样的一种结果。因此被害人的行为有违社会道德风尚,对于本案的起因负有一定的责任。作为当时在现场的被告,他有理由认为除了秦飞外,被害人也破坏了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因此被告杀人动机也是事出有因,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是因情杀人,主观上不是因为对社会的仇恨,因此没有达到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的地步,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事实上,在事发的第二天就是被告老婆提起的离婚诉讼开庭的日子。在这之前,被告一直和老婆勾通,想保持婚姻关系,无奈其老婆去意已决,导致被告心灰意冷。同时,被告人在现场亲眼目睹被害人在自己的眼皮下与自己的老婆搂抱亲吻,被告人其当时复杂的情绪及心理状态可想而知,正如被告人在庭审中陈述一样:当时在气头上,头脑一片空白。事实上被告人也不认得这个人,其本意也不是想杀这个人,被告人要杀的人是他老婆的情人秦某,被告人只是在看到被害人与自己老婆动作暧昧时,情急之下所做的一个过激行为。本案中被告明确表示只是想杀秦某这个特定的对象,如果不是亲眼看到本案被害人与自己的老婆动作暧昧,他绝不会见人就杀的。被告本身夫妻感情遭破坏不说,还要面临离婚的折磨,以及外人的说三道四,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时被告人是在气头上,杀了其根本不认识的人,纯属一时气极所致。以致酿成严重后果,这本身是令人同情的。
3、被告人构成自首,投案后除了对本案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有关盗窃的案情。
我国《刑法》对于被告人自首的是施行慎刑和宽大处理原则的,依据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主动归案后为供认不讳,一直比较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符合自首中对于供述罪行的要求。同时,被告人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或没有侦破的盗窃案。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尽所能积极赔偿。
被告归案后,在司法机关面前多次表明其悔意,虽然其罪有应得,但被告并不是不可挽救,考虑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被告是该家庭主要劳动力,两个孩子尚未成人,请法院本着人道主义从宽处理。同时,尽管被告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一家老小靠被告打零工以及政府的低保艰难度日,但是,被告在事发后除了真切的表示忏悔外,被告还请辩护人转告其亲属,哪怕砸锅卖铁,尽其所能,也要尽其所能赔偿被害人亲属,事实上,被告家属今天带来准备当庭支付的这一点赔偿款是卖了自家刚收的那点微簿的粮食以及从亲戚朋友们东挪西借来的。确实是能想的办法都想了,从这一点上说,是令人为之感动和动容的,虽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要求的赔偿十万元有一定差距,但是今天的这些赔偿款却体现了被告真诚的悔意以及对被害人亲属的歉意。
二、对于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由于被告在归案后如实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的盗窃罪和故意杀人不是同种类罪,并且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盗窃罪构成自首,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在故意杀人一案中,属因情杀人,有自首情节,并有明显悔罪表现,在盗窃一案中,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在数罪并罚时予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无期徒刑,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为感。
辩护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
罗来峰律师
2011年11月15日
附: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节选)
……(此处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泄私愤,持刀刺戳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兼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杀人犯罪事实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所提相关量刑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携带凶器预谋作案,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害人尤某的行为有违社会道德风尚,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委托亲属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 (此处略)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此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