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案件立案标准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2)扒窃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4)盗窃1500元以上或者扒窃600元以上,并具有以上情节之一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因盗窃免于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
(5)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至2件;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
(7)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扒窃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
(3)盗窃2000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至2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1000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
(2)扒窃4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至2件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
(3)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公私财物不满2500元或者扒窃不满1000元,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
(2)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
(3)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并受过诈骗刑事处罚的,或者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3)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1000份;
(4)个人诈骗未遂以5万元为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特别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财物20万元以上;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诈骗公司、企业和个人的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诈骗刑事处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诈骗后挥霍,致财产无法返还。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资金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六、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敲诈勒索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江苏省规定的收赃的起刑点为5000元,5000元以下的处以劳动教养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处以治安拘留、罚款、警告等。